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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让您了解在院期间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医务人员与您的相互沟通和配合,有利于您所患疾病的诊疗,予以如下告知。
您的权利
(一)医疗权
 您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规范医疗服务。
  (二)知情权
    1.您(或受托人)有权知道疾病的现状、初步诊断,检查治疗计划及病情的预后。
    2.您(或受托人)有权知道治疗所用药物及其作用、用法、用量以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3.您(或受托人)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允许病历资料。
    4.您(或受托人)有权知道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5.您(或受托人)可向经管医师提出复印以下国家规定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决定权
     1.您(或受托人)有权接受或拒绝经管医师为您制订的诊疗方案,或在医师为您提供的多种治疗方案中选择您认为合适的方案,但须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后果。
     2.您(或受托人)有权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一组医务人员实施的。但如果您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或受托人)有权向您的医师提出请求会诊的申请。
     3.您(或受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临床医学研究计划。您(或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医院进行的临床科研验证工作:如试用新药、应用新开展的诊疗技术等,如同意,您需要签署同意书。
    (四)隐私权
     1.您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会得到尊重。您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会受到尊重。我院也会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您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您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意见。
    2.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您的同意,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外,院方不会将您的病情资料向他人透露。
   (五)申诉权
     我院纠风办、医务部、护理部是接受您口头或书面投诉的部门。院方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就您的投诉作出答复,并说明己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诊疗过程发生疑议时,您有权提出封存病历和实物,请您以书面形式向院方提出申请。
     您的义务
     1.向医务人员提供您的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个人情况及个人的健康情况,如既往曾患的疾病及诊治经过、过敏史、近期是否到过传染病疫区等有关详情。
     2.遵从医师提出的并未得到您反对的诊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不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或自行购药服用。
     3.在使用药品实施治疗的过程中,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质及个别患者的特异性体质等原因,少数患者在使用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反应,如出现皮疹、发热、喉头水肿等不适反应,请及时告知经管医师及护士。
    4.在正常使用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情况时,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请及时告知经管医师及护士。
    5.请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执业权利。
    6.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所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正常诊疗规则和工作秩序。
    7.为了您的安全,住院期间需留院观察治疗,不得外出,擅自外出发生不良后果自负责任。
    8. 当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时,患方应服从医院要求,派出监护人。
    9.当医院认为可以出院时,请您服从院方提出的出院要求。
    10.请服从医院在病情需要或医院设施所限时提出的转院要求。
    11.请及时缴纳医疗费用以不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2.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假病假证明书或虚假发票:
    13.请自行妥善保管好您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首饰、手机或其它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4.您在有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持理智、冷静,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包括与医院协商解决,或向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申请调解,或向卫生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违法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人诊疗权益,更不能殴打、谩骂、侮辱、诽谤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公共设施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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