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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制度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医师应予办理转院:

(1)病人入院后由于病情危重或疑难,虽经院内会诊但效果不明显,不宜继续在本院住院诊疗者;

(2)病人入院后诊断明确,发现必须按法定要求到专科医院诊治者,例如传染病人等;

(3)病人入院后对医院的诊疗措施不满意或不信任或有其他某些因素的情况下强烈要求转院者。

2、病人转院前,经医师应当将转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其详细说明,经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转院。

3、对于病情危重者应待病情稳定后才能转院,以确保转院途中安全,转院前应先与有关医院联系并征得对方同意,必要时医院要派医务人员护送。

4、对特殊重要的转院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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